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新仲裁法司法解释介绍 最新仲裁法司法解释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 年 12 月 2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5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4〕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