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技巧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有些劳动者干着干着,人就走了,电话联系,有的接,有的不接,有的连短消息也不回,有的干脆联系不上,跟MH370一样,失联了
对于劳动者直接不辞而别的处理,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在规章制度里规定,算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劳动者自动解除,然后单位后面就不管了,因为单位觉得反正已经自动解除了,就与单位没有关系了
这种不管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我们甚至看到有的案件劳动者离开单位十多年后又回来告单位,不少案件就判单位败诉了
劳动者自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怎么能自动解除呢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这两种,根本没有自动解除的情形
关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里出现了自动离职这个字眼
但是如果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来处理的话: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用人单位送达解除或终止的通知,即使是按自动离职处理,你也要送达自动离职的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视为自动离职不管了,如果没有送达通知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解除,因为劳动者没有工作,单位可以不发工资
但要为一个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很多地方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