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第一章总则—-Vr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Vr
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的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