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人员与培训第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要求经营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负责人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市(州)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企业营业场所(指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下同)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九条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指使用面积且应在同一平面内,下同),经营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需再增加2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区
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为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周围环境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