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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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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青少年犯罪与法制教育中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在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中,青年一般指已满十八岁不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少年指已满十四十八周岁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统称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达为:已满十四岁至二十五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尚未制定青少年法,青少年犯罪所指的内容,不如某些国家如日本等将不良行为包含在内那样的广泛。但是,对不满十六岁而不处罚的行为,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法加以管理、教育,并已纳入法学、社会学的研究。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59 年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变化,可以提供一些观察问题的基本观点。由于受统计方法的条件限制,还不可能有逐年的精确数字。一些学者根据某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的情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阶段和高峰期提出看法。根据这些分析,我国青少年犯罪大致可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新旧交替的时候,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犯罪活动没有完全停止。有些敌对分子甚至有意教唆青少年犯罪。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每日发生的抢劫案达一百三四十起。天津市有抢匪 800 多人。惯窃 1200多人。 1950 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50 余万起,发案率为0.093%。青年犯罪的情况,上海市1953 年有 1216 人犯偷盗罪, 1954 年上半年就上升为 986 名。北京市 1954 年 4-6 月逮捕 612 名犯罪分子,青年占62%。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小高峰。经过政府与青年团体的共同努力,整个社会秩序与青少年犯罪很快明显下降。1955 年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二)1955 年到 1965 年的十年间从整个社会治安来看,这十年是最好的时期。1955 年全国刑事案件有23 万起,1956 年只有 18 万起。其中青少年的犯罪比例仅占20%左右,不引人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困难时期的1961 年,刑事案达41 万件。以后又逐年下降, 1965 年与 1955 年基本相同, 但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据北京、天津、上海等六大城市统计的刑事案件中,1965 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已占 38%,曾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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