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14.1 一般规定 14.1.1 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14.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4.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 GB50089 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14.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 GB50089的规定。 14.1.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 14-7 的规定。 表 14-7 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 序号 产品类别 最大允许储存量 1 工业炸药及制品 5000kg 2 黑火药 3000kg 3 工业导爆索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50000 m(计算药量 600kg) 4 工业雷管 20000 发(计算药量 20kg) 5 塑料导爆管 100000 m 注 1: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柱等。 注 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电子雷管、电磁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 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 4:其他爆破器材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 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 1g/发,特别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根据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14.2 永久性地面仓库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089 的规定。 14.3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 GB50154 的规定。 14.4 可移动性仓库 14.4.1 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GB50089 的相关规定执行。 14.4.2 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纳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4 小时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 50m 以外的地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