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仔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秩序,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车间、职能部门的所有人员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条重大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
每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 5000-10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司籍的处分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 1000-15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责任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 500-8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科室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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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条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