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备案——食品摊贩备案(延续)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15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 年 3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桂食药监规〔 2017〕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 年 6 月 27 日印发)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 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二、实施对象在铁山港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
三 、行使层级乡镇管理层级,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五、实施条件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 2017〕4号)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六、申请材料1、《食品摊贩备案(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见附件 2);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