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词在上次开庭期, 根据当时所宣读并提交书记官的宣誓书,批准了本案所称的法院命令,要求国务卿说明为什么不发给威廉· 马伯里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治安法官的委任状。l 现在的申请是要求得到一份强制执行令。本案的特殊微妙性、 某些情况的新奇性、 以及处理本案要点的真实困难,都要求全面地解释各项原则,并由本院根据这些原则作出判决。l 法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 考虑和决定了以下问题 : l 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l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 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 l 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l 法院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 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 l 本院认为, 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 任命即为作出;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 委任状即为完成。l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 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 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 在本法院看来, 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l 这就带来了我们需要调查第二个问题:如果他有这个权利, 并且他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 l 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质在于: 每个人在受到侵害时,有权利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 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l 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 : 是否存在这样一些构成要素,可以使本案免于法律调查, 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救济。l 该案是业务交接性质吗?发出或拒发委任状的行为是否被视为纯粹的政治行为,是否仅仅属于行政部门专有?或者为了实施这一行为,我们的宪法给予最高行政机关充分的信任,而对于受有关这方面的不当行为侵害的个人司法上没有救济。l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 行政首脑的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可以在法院受到审查, 必须以该行为的性质而定。l 根据合众国宪法, 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