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FHC.GL.019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OK]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公司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5、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第 1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6、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物业部对公司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组团物业公司负责组团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生态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山林、自然保护区、景区等。 第七条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辖区内禁止引进有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包括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等)。 第九条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 2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居民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对可溶性剧毒废渣,不得在区内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在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对施工、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实行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居民都有责任保护区内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地不被破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到市园林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按市政府规定做好山林防火工作,落实区划,落实责任。 第 3 页 共 8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生活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生活环境包括道路养护保洁、生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