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合伙制度问题研究马强关键词:合伙制度/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内容提要: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是合伙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予规定
允许法人合伙,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资产重组,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而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十分有利
基于此,我国合伙法应当规定法人合伙和不容否认合伙制度,以促进合伙的健康发展
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已公布的《合伙企业法》还存在缺憾,特别是合伙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合伙企业法》尚未规定,而这些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有鉴于此,对我国《合伙企业法》所未规定的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试就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两个问题发表些粗浅看法
一、法人合伙法人合伙一直是存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总体上有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主张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据此,应当说我国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我国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成员的问题意见基本趋于一致,绝大多数人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成员(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0页
),《公司法》实施后,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了限制性规定,于是法人能否组成合伙又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与此同时,事业机关法人能否参加合伙也成了争论的焦点,反对法人参加合伙的学者认为:首先,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作了不得超过总资本的50%的限制,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