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简单房屋遗产协议书简单房屋遗产协议书: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其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
假如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
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
假如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继承问题 有些居民往往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变更(俗称变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错误理解为居住房屋的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权,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
来访者产生这一误解的原因,其一在于对新的租赁规定未认真了解,其二在于将公有居住房屋等同于私有房屋
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产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房屋作为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仅是房屋使用权,系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部分权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仅发生一个谁有权继续承租的法律问题
根据 200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