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 1.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视为无效。 2.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m2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抢修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工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需领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6.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已经招标;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 1 年以上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 9 个月,逾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0.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