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 43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兴添,男,1959 年 11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 8 号。 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流,男,1955 年 4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东区 3 村。 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兴添因与被上诉人罗伯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 009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麦兴添与罗伯流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由麦兴添向罗伯流赊购饲料等产品。麦兴添出具欠据确认至 XX 年 8 月 29 日尚欠罗伯流货款 165297 元,还款日期也确认为 XX 年 8 月 29 日。之后,麦兴添没有依约向罗伯流支付货款,现尚欠罗伯流货款 165297 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罗伯流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麦兴添向罗伯流支付货款人民币 16529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 XX 年 8 月 30 日起计付至货款全部清还之日,暂计至 XX 年 3 月 10 日止,违约金为 6699.49 元),暂合计 171996.49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麦兴添承担。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罗伯流与麦兴添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兴添立下欠罗伯流货款165297 元的欠据中具体的欠款时间是何时。从该欠据上分析,麦兴添在欠款日期及还款时间中间写日期,故应认定麦兴添确认欠罗伯流货款的欠货款日期及还货款日期均是 XX 年 8 月 29 日,麦兴添认为是在 XX 年底或 XX 年初所写,还货款日期才是 XX 年 8 月 29 日。因麦兴添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确认麦兴添至 XX 年 8 月 29 日尚欠罗伯流货款 165297 元。麦兴添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在 XX 年 8 月 29 日之前付款的,数额亦与欠据上的数额不相符,故不能认定是用来支付争议的欠据中的货款。因此,麦兴添立下欠据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罗伯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麦兴添在欠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确认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而罗伯流要求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