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 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实行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