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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通告

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通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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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通告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溪水库水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县渔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溪水库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渔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凭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和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作业。 二、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捕捞,违者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必须取得养殖证。严禁无证养殖,违者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防碍航运、引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抬网、迷魂阵、麻布网、拦江网和七公分以下网目渔具捕鱼。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五、严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及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非法制造、销售各种禁用渔具,违者除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七、人工增殖放流上下 2 公里内水域确定为禁渔区,禁渔期为 20 天,在禁渔期限内,严禁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违者责令改正,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向溪水库排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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