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再审申请书篇一: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花娥,女,1964 年 4 月 13 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 2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元君,男,1953 年 1 月 31 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医学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 181 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 181 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 74 号 2 号楼 3 单元 402 号住房一套归原告郭元君所有,原告郭元君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 12000 元
”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
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