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1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2)精神损失不赔偿
注意: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先追缴退赔,然后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人民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可以提起,不能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单独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死亡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所有被告人同时死亡的,刑事诉讼终结,附带民事诉讼也随之终结,被害人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一个被告人先死亡,以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随后其他被告也都死亡,则刑事诉讼终结,但附带民事诉讼继续进行)(5)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公安、检察的调解可以反悔)
(2)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原告、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