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
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
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
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效,次承租人仍可占有、使用租赁物
但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次承租人就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了
(2)如果徐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提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