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房屋租赁纠纷案例【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效,次承租人仍可占有、使用租赁物。但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次承租人就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了。(2)如果徐某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在何时提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看,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没有通知,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就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超过合理期限,承租人就丧失优先购买权。所以,房屋所有人与购买人买卖租赁房屋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该买卖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的,只有当承租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时,才有可能使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徐某及保洁公司均知道租赁房屋已卖给季某的情况下,双方仍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季某虽然早已付清购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得到房屋,其权益受到侵害也是比较明显的。因此,虽然买卖出租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但承租人应在知道房屋买卖后的三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比较合理,也与出卖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的规定相吻合。这样,即维护了承租人的权利,也保护了房屋买受人的权利。(3)保洁公司与徐某2001年至2003年的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从上述分析看,该租赁协议是无效的,保洁公司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已无权出租该房屋,徐某在知道房屋被出卖后,一直未主张优先购买权,其已丧失该项权利,故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成为有效的合同,而保洁公司与徐某2001年至2003年的租赁协议时无效的。综上所述,陈某与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了季某的财产所有权,陈某应停止侵权,搬出所占房屋,并赔偿季某的经济损失。【篇二: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问题:1、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本案中,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