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点展示1.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 ?观点一:有。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是由乙的作为 (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观点二:没有。理由:己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 )导致的。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2.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张明楷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3.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示: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结果。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5.打击错误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否构成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