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 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秩序,严格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严防企业因盲目复工、擅自复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复工适用于我省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适用于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春节、“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阶段性停工停产,以及因成本、效益、资金等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工停产,拟恢复建设、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一)规范停工停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报告制度。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人员值守巡查、应急处置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系统运行、维护维修、安全检查、值班值守等工作。(二)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检维修计划进行检维修作业而临时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 10 天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后自行复工复产。(三)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 10 天不超过 60 天,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或系统运行正常以及井巷、采场和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台阶、工作面、道路、设备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尾矿库坝体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尾矿坝堆积坡比、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四)以下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1.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 60 天的;2.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3.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二、组织实施— 2 —对于地方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的验收,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对于地方政府没有统一组织的,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非煤矿山实施分级验收。省属和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边坡高度 200 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 30 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以上“头顶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