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项目前期投资审批程序一、投资体制的基本原则依据国务院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所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中,规定投资体制应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此原则将投资项目政府的管理职能区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具体内容说明如下:(一)审批制1
政府投资项目采全部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区分为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两种,从投资决策角度,《决定》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本书称此部分审批为全部审批制
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采部分审批制政府对于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决定》要求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由于类项目的文件审批范围比较少,本书称此为部分审批制
1(二)核准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采用备案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小结有关于 PPP 项目投资程序应采取审批制、核准制或是备案制,目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