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是为债权平等原则。债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理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债权的平等性多在论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时提及,即物权基于其绝对权性质和支配力而派生出排他性、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通说认为,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1],是为债权平等原则。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债务任意履行规则,即债务人向哪个债权人履行,如何履行,原则上取决于其自由意志。任意履行规则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倘若不够,仍允许债务人任意履行,则可能发生有的债权人获得完全清偿,而其他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至为不公。此时债权平等原则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使所有的债权获得平等清偿,甚至能追回一定期限之前的部分债权人的清偿。由此可见,债权平等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处于至为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债权平等性简单的说就是对一个债务人承担数个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人之间不能以债务关系发生的先后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不光是在破产中体现,同一债务人向数个债权人负同时到期的债务时也能体现。比如 A 欠 B、C、D 三个债权人各 30 万,债务同时到期,而 A 只有 60 万财产,这个时候 B、C、D 的对 A 的债权是平等的,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只能平分债务。债权平等性与债权自然的有序性没有矛盾,举例说明:A 欠 B、C、D 三人各 30 万元,但 B 的债权 1 号到期,C 的 6 号到期,D 的 9 号到期,那么这个债权就是自然的有序性,1 号的时候,B 和要求 A 偿还债务,但由于 C、D 的债权并未到期,C、D 不能主张债权,否则无异是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个时候就体现了债务的自然有序性,债权的平等性的关键就是多个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