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XX 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印发《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 号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北部 XX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84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 o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一、确定征收项目 (一)征收计划。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征收计划。 (二)项目申请。征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预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申请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项目规划范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会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征收项目。 (五)确定征收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调查确定征收范围内房屋门牌号,并向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同时在拟征收范围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年。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达后,不得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