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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处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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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处理办法[范文] XX 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洪裳法学 14114181108 第 1 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 省城市规范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法建设,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设,而擅自建设之建设物。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 4 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第 5 条 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法建设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法建设,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 违法建设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设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法建设,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 8 条 在检查处罚违法建设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9 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 10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的细则、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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