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XX 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 XX 县区级食品卫生许可职责范围是: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以及胶囊、片剂、丸剂、冲剂、口服液等类型普通食品生产加工和其它指定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省内首次生产的食品新品种、生产工艺复杂的食品及其它难以确定的许可项目,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申请,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卫生许可咨询。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名录,并向工商、质量监督部门通报许可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为社会提供许可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