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资质管理办法 XX 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 会 沪容环协"2014"124 号 XX 省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适应本市市容环境养护(保洁服务)“完善机制、促进发展、提升水平”目标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保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保洁服务水平,提高保洁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XX 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境内申请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实施对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洁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保洁服务活动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办理机构 本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的认定和管理,由 XX 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接受 XX省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能力(资质)类别 XX 省保洁企业能力(资质)分别为: 1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分 一、 二、三级
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分 一、 二、三级
陆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 一、 二、三级
水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 一、 二、三级
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
第五条认定条件 各项能力(资质),等级认定,保洁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 1)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1); 2
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 1-2); 3
陆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 1-3); 4
水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等级条件(详见附件 1-4); 5
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级条件(详见附件 1-5)
第六条申办事项和主要程序 保洁企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