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8]17 号【发布日期】 1998-03-16【生效日期】 1998-03-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8)17 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号)和《XX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 号),现就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
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
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5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 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
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 三、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关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