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8]17 号【发布日期】 1998-03-16【生效日期】 1998-03-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8)17 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第 198号)和《XX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 号),现就 XX 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 5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 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 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 号)规定,营业性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 1.00 元,各种建设或其它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 0.50 元,有关路段分类和占用性质分类按上述原则另行具体划分。 四、 四、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市管部分,申请人向市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发证,并到指定专门机构办理收费、发证手续。区管部分由区建设、公安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