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水管理条例范文合集 XX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 号) XX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07年 7 月 27 日通过的《XX 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 11 月 2 日 XX 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