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内部专卖监督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XX 县区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规范经营 监督管理规定 (新修订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全面贯彻落实 XX 县区烟草商业规范生产经营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XX 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XX 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豫烟专[2005]25 号)、《XX 县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及行业规范经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XX 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指适用范围内各部门主要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对违纪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 (二)公平、公正; (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和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 1 担的责任相适应;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监督 第四条
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两烟生产经营部门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守法生产经营自律制度,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长效机制; (二)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监督管理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三)如实向专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