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内部专卖监督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XX 县区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规范经营 监督管理规定 (新修订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全面贯彻落实 XX 县区烟草商业规范生产经营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XX 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XX 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豫烟专[2005]25 号)、《XX 县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法》,及行业规范经营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草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XX 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指适用范围内各部门主要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对违纪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 (二)公平、公正; (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和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 1 担的责任相适应;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监督 第四条。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两烟生产经营部门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守法生产经营自律制度,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长效机制; (二)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监督管理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三)如实向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主动接受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内部专卖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两烟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且每月走访调查应 2 在 10 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专卖市场稽查监管中队专管员实行一岗双责制,负责对管辖区内的两烟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问题应留存工作记录并及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