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附 件 一 : 山 西 汾 西 正 旺 煤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煤 炭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煤 炭 销 售 管 理 , 规 范 操 作 程 序 ,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 规 避运 作 风 险 , 确 保 煤 炭 销 售 工 作 的 规 范 、 有 序 、 高 效 运 作 , 实 现 企业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最 大 化 , 依 据 《 公 司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上 级 关 于 煤 炭 销 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 章 程 》 约定 的 具 体 内 容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在 山 西 焦 煤 集 团 公 司 煤 炭 销 售 政 策 的 指 导 下 ,兼 顾股 东 和 地 方 利 益 ,由 汾 西 矿 业 孝 义 煤 矿 管 理 分 公 司 提 供 用 户 管 理 、价 格 指 导 、 合 同 签 订 、 集 运 服 务 、 货 款 结 算 、 售 后 纠 纷 处 理 等 方面 的 指 导 与 服 务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中所称“集 团 公 司 ”是指 汾 西 矿 业 集 团 公 司 ;所称“孝 义 公 司 ”是指 汾 矿 集 团 孝 义 煤 矿 管 理 分 公 司 ;所称“矿井公 司 ”是指 孝 义 煤 矿 管 理 分 公 司 所辖的 子公 司 。 第 三条 孝 义 公 司 是各矿 井公 司 煤 炭 销 售 的 管 理 部门, 负责煤 炭 销 售 的 指 导 与 服 务 , 销 售 过程 的 监督与 管 理 , 协调销 售 过程中的 有 关 事宜, 行使指 导 、 服 务 、 协调、 监督、 检查、 考核等 管 - 2 理职能,为各公司煤炭销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成立煤炭销售和质量管理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煤炭产品的销售及质量管理工作,并与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经营部实施业务对接。 第五条 煤炭产品实行集中统一销售,根据产品质量及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逐步纳入山西焦煤集团销售管理,逐步形成依托山西焦煤的国际、国内大市场和发挥区域小市场相结合的销售战略,达到树立产品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煤炭产品销售业务情况需报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审定和备案。 第六条 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