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整 体 托 管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规范煤矿托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第三条 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第四条 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具有满足需 要 的煤矿专业技 术 人员 和技 能 熟 练 的员工队 伍 ; (四)无 处 于安全生产领 域 联 合惩 戒 期 限 内 的失 信 行 为; (五 )承托高 瓦斯、煤与 瓦斯突 出 、煤层 容 易 自 燃 、水 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第五条 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并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及时向承托方传达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主管部门各项要求。 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要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 条 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 ,并确 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托管煤矿矿长 为 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严禁 再 次转 包,严禁 违规将采掘工作 面 或者 井巷 维 修 作 业作 为 独 立 工程对外 承包。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要把 托管煤矿纳入本 单位统 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 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煤矿发 生生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