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煤 矿 机 电 隐 患 分 级 分 类 标 准 一、重大隐患事故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中规定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3)、矿井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4)、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的。 6)、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7)、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8)、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9)、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10)、矿井单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1)、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12)、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 及机电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2、非 矿用阻 燃 或阻 燃 试 验 不合 格 的电缆 、胶 带 违 规入井使用的。 3、非 防爆电气设备违 规入井使用的。 4、井下密 闭区内 有机电设备、电缆 和风水管路的。 5、未按规定安设、调 校 瓦斯传 感 器 ,人 为 造 成传 感 器 失 效 ,超 时 间 、超 范围 屏 蔽 上 传 数 据 的。 6、井下机电硐 室 设在 回风流 中,未按规定实现甲烷电闭锁的。 7、使用带 式 输 送 机、刮 板 运输 机运人 的。 8、升 降 人 员 的立井提 升 机安全保 护 、安全设施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提升机超载运行的。 9、无轨胶轮车制动装置采用干式制动器的。 10、生产矿井或新建(改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 11、井下安全避险“五大系统”整体功能不完善,起不到避险作用的。 其他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矿井一类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设备安装、回收、检修等机电项目工程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3、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