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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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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 栋、 个单元、其中 户住宅户, 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物业管理模式 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物业共有部分 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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