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 (补充修改内容)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 (补充修改内容) 一、补充修改的说明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编写出版于 2006 年 8 月,近两年来,《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继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改
为适应这一变化,避免考试内容与现有法律法规脱节和冲突,我们对《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一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他三本教材中涉及物业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也应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二、修改的相关称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4 号)的有关规定,将教材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三、修改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业主大会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 2007 年 8 月 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
1、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为: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