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the Law of Real Rights)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一、民事权利体系:(l)人格权;(2)亲属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社员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 年第 2 期
)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是民法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德国民法典区分物权和债权,法国民法典则未区分
(注:《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
该法典共 2283 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 2385 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 (一)(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载《法学研究》2005 年第 1 期
) 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但债权与物权无法涵盖整个财产权利体系,应该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形式还原为基本要素,并对这些基本要素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形成对财产权的周延的分类
物权债权区分说之构成要素:1、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2、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
物权为支配权与绝对权之结合体,债权为请求权与相对权之结合体
但支配权、请求权、绝对权、相对权这四种要素之间,可以有四种组合方式:绝对的支配权(物权)、相对的请求权(债权)、绝对的请求权、相对的支配权
所谓的债权物权化现象,无非是这些要素在债权与物权之外的其他组合方式
(二)(郭栋:《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机理—— 一个内部结构的发现》,载《甘肃理论学刊》2009 年第 6 期
)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根源:物权的外部关系是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