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卢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物资运输的需求大大增加,整个道路运输市场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在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大量的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多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之下,形成挂靠关系。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种种漏洞与缺陷,这种挂靠关系往往导致多种法律风险的存在,给相关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交纳管理费或挂靠费等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的主体是以个体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是具有某种经营资质的企业。挂靠关系一般通过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是独立核算,以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物流企业中的挂靠表现为个体经营者即挂靠方将自有车辆等设备挂靠在被挂靠方物流企业的名下,以物流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在内部关系上,则往往依照双方的协议,由挂靠方实行独立自主核算,并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挂靠费或者管理费,并分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作为物流企业,接受个体经营者的挂靠,享受相应的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否则轻则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实现,重则导致承担额外的责任。 一、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的效力 判断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当从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来确定。判断物流企业的车辆挂靠协议的效力同样应当从这些方面来确定。 (一)挂靠协议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挂靠协议的主体是个体(自然人、个体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物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22、23、24条的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且检验合格的车辆,必须有经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要有 5辆以上检验合格的专用运输车辆和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装卸管理和押运人员。作为物流企业往往都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但是作为挂靠方的个体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