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中航信托•天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方: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 月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第1 页 共 1 8 页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转让方(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幼林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 号中航广场24/25 层 邮政编码:330038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1. 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 2.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 市 路 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第2 页 共 1 8 页 称“特定资产”)未来【 】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3. 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 转让标的 1.1 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 市 路 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 】年的收益权。 1.2 本条第1.1 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 方转让或以其 他 方式 处 置 特定资产本身 所产生的收入 ;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 方转让或以其 他 方式 处 置 特定资产未来新 增 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