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证件管理、配置与使用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1.2.1 电工作业; 1.2.2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1.2.3 压力容器操作; 1.2.4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2.5 爆破作业(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管理员、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押运员、爆破员); 1.2.6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2.7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1.2.8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9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10 放射作业; 1.2.11 制冷作业; 1.2.12 登高架设作业 1.2.1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待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1.3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3.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1.3.2 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1.3.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3.4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且成绩合格; 1.3.5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 培训 2.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严格的理论、技能考核和体检,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 2.2 培训方法: 2.2.1 每年9 月份,各单位通过培训需求分析确定初试、复试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及数量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组织人事部把初试、复试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编制预算。 2.2.2 组织人事部、职工培训中心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教培中心、地方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部门协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事宜。 2.2.3 厂按照年度培训计划会同组织人事部、职工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参加地方考核、发证部门组织的培训;其他单位按照组织人事部的安排参加(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不突破预算。 2.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按照理论教学与实际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