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司特约商户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各项相关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商户是指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我司预付卡消费渠道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特约商户
第二章 合作管理 第四条 特约商户签约时,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进行复印存档: (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管理系统需登记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合作期限等
第五条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
公司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特约商户不得在我司发行的卡片上贴任何未经允许的广告图标
第七条 特约商户的撤销 (一)撤销条件 为规范有效资源,针对以下合作商、合作商符合条件的进行撤销: 1、服务质量差:连续 2 月度投诉量在5 次以上且不做调整的合作商; 2、交易量低的商户:无客观原因,连续 3 月每月交易量 5000 元以下或交易次数在10 次以下的合作商; 3、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出的撤销申请; 以上情况经公众通相关负责人确认以后进行撤销机具、账号关闭、终止合作处理 (二)处理办法 按撤销条件解除合作的合作商、合作商,根据协议扣除违约金后,核算剩余期限后按比例 清 退 合作费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