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 6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得 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 别 明 确了 建设单 位 、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 责 ,有利 于具体管 理 和监 督 执 法
根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安全 生产法》,单 位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 格落实“三同时”管 理 ,即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 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 场 所 安全 设施设备的合理 配 置 和及时到位 ,为安全 生产提 供 保障
编 辑 本段 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 台 最 早 的一项环境管 理 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 创 ,是在中国社 会 主义 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 上 提 出 来 的,是具有 中国特 色 并 行 之 有效 的环境管 理 制度
1 9 7 2 年 6 月 ,在国务 院 批转 的《国家 计委 、国家 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