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托管、备案、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2020 年) 》、《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横琴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统筹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局、行政服务促进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基金服务机构为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专门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区内基金落户咨询、评审、设立(一站式)、项目对接和商务办公等一条龙式增值服务,以及经授权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设立。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登记。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出资人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 人;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 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 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