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下 (五)判决中“活法”与成文法的关系 对活法与成文法的关系,埃利希多有论述并充分体现在其关于法形成理论中
因此,本文的这个部分并不旨在继续阐述埃利希的表述和论证的现实可操作性
而旨在初步探讨在法官审判时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
[31] 在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按照成文法规定应当做出甲判决时,这个判决却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甚至无法得到民众的接受
因此,法官是否应当根据“民意”——当然,这并不是只是某部分人表达出来的狭义民意,而是经过法官的观察、调查和总结而得出来的——而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乙判决呢
在这里之所以将符合“公共利益”作为民意的表达方式,除了前面法官对《民法通则》第七条的阐述外
还有一个形象的表达:在“泸州遗赠案”中,民意的渗透之甚,是因为该案的判决将会产生深刻影响
如果法院根据制定法而做出支持第三者的判决,那么在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将会更多地明目张胆地对合法夫妻关系的挑衅
这个观点该案法官赵兴军[32]亦有表达
所以,民意也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言是一部分保守力量、传统力量的影响,而是确确实实会影响到合理性秩序(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因而也就是破坏了“活法”
因此,在这里可以发现,成文法是在“活法”的基础上经过提升而形成的,属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的“审判规范”,而作为审判规范的成文法具有僵化和滞后的特性
而且,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社会的各个层面开始追求新一轮现代化的过程,在立法方面从国外进行法律移植,大范围立法
而且,由于国家的制度重建和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缺少社会以及公共领域的参与,导致民意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微小
从这个方面来说,国家制定法层面上的“审判规范”,与存在于民众日常行为中的“活法”并不联系紧密
所以,在根据制定法做出的甲判决无法得到社会有效支持时,法官就可以通过观察和调查来发现活法,并通过诸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来运用活法裁决案件
因此,活法是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