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由中央、 地 方 和各 级 政府 投 资 或 补 助 资 金 建设以 及 其 他 投 资 主 体 兴 建(包括 新 建、 续 建、 改 建、 扩 建、 加固 、 修 复 )的 防 洪 、 灌 溉 、供 水等 纳 入 基 建管理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 省列 水利基 本建设工程包 括 :水库 总库 容 100 万 m 3、四 级 堤 防 、 1 万 亩 自 流 灌 溉 、 0.5 万 亩 提灌 、 中等 供 水、流 量 2m 3/s泵 站 等 规模 以 上 以 及 其 它 需 纳 入 基 建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三 条 水利工程建设须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水利部和省上 颁 布 的 有关法规、规程、规范和工程建设标 准 强制性条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 标 投 标 制和 建 设 监 理 制,进 行合 同 管 理 。 第 四 条 建 设 各 方 要 认 真 贯 彻 “百 年 大 计 、 质 量 第 一 ”的 方 针 ,实行质 量 安 全 责任制,确 保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 第 二 章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按 照 规 模 和 性质 ,实行省 、市 ( 州 ) 、 县 ( 市 、 区 ) 水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分 级 管 理 和 项目法人负 责的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条 省 水 利 厅 作 为 省 水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水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职 责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国 家 、 水 利 部 关 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律 、法规 ,研 究 制订 全 省 水 利 建 设 管 理办 法,并 组 织 实施 ; ( 二 ) 负 责省 列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 ( 三 ) 组 织 省 属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审 批 年 度 建 设 计划 ; (四)负责省列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监 理 、 施 工和 设备 招 标 监 管 , 对 开 工报 告 和 年 度 建设计划 进 行 备 案 ; (五 )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