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制 定 目 的 】 为 划 定 并 严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建 立 生 态保 护 红 线 制 度 , 保 障 国 家 生 态 安 全 , 建 设 美 丽 中 国 , 依 据 《 关 于 划定 并 严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的 若 干 意 见 》 要 求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制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 概 念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是 指 在 生态 空 间 范 围 内 具 有 特 殊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必须强制 性严 格保 护 的 区域,是 保 障 和 维护 国 家 生 态 安 全 的 底线 和 生 命线 , 通常包括具 有 重 要 水源涵养、生 物多样性维护 、水土保 持、防风固沙、海岸生 态 稳定 等功 能 的 生 态 功 能 重 要 区域, 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 态 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 三条 【 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 划 定 并 严 守 生 态 保护 红 线 的 责任主体, 国 务院生 态 环境主管 部门会同相 关 部门制 定 划定 并 严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的 政策和 标准。 各级生 态 环境主管 部门对本 行 政区域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实施统一 监管 , 统一 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 、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 府应建立本行政 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