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 3 2
0 7 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税号 8 5
4 4 的光缆、税号 8 5
4 6 的绝缘子或税号 8 5
4 7 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 9 4
0 5 ); (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 (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税号 7 0
0 3 、7 0
0 4 及 7 0
0 5 :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埋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税号 7 0
0 6 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税号
四、税号 7 0
1 9 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 0 %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 0 %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 %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 %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税号 6 8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子目注释: 子目号 7 0 1 3
2 1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