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 3 2 .0 7 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税号 8 5 .4 4 的光缆、税号 8 5 .4 6 的绝缘子或税号 8 5 .4 7 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号 9 4 .0 5 ); (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 (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税号 7 0 .0 3 、7 0 .0 4 及 7 0 .0 5 :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埋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税号 7 0 .0 6 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税号。 四、税号 7 0 .1 9 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 0 %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 0 %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 %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 %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税号 6 8 .0 6 。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子目注释: 子目号 7 0 1 3 .2 1 、7 0 1 3 .3 1 及 7 0 1 3 .9 1 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 2 4 %的玻璃。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