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范文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44 号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 月26 日市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XX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XX 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XX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管理主体)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缴纳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
缴纳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预决算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中央驻蓉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管委会委托省国税、省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财政专户
价格调节基金由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XX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及高 XX 县区以外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