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区。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避税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01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01合伙企业份额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上述规定看出,目前我国税法对于股权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区分对待 ,并未作为一个概念处理。(注:为了方便描述,本文中所指的“合伙企业份额”就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02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虽然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但毕竟两者的法律属性相似,故两者在不同的税种处理规则上,高度一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所得税。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金融商品”,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基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需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2.印花税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存在争议 。(1)主张征收主张应当征税一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 〕155 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