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一、幼儿园园舍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 466 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1)幼儿园用地面积(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 54 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 平方米)
设有单独的寝室,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
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 个班(含 6 个班)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 120 平方米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 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 20、3O、40 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 25 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