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1条一般规定1.国际海洋法法庭应按照本公约和本规约的规定组成并执行职务。2.法庭的所在地应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自由汉萨城。3.法庭于认为合宜时可在其他地方开庭并执行职务。4.将争端提交法庭应遵守第Ⅺ和第XV部分的规定。第1节法庭的组织第2条组成1.法庭应由独立法官二十一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2.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第3条法官1.法庭法官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为担任法庭法官的目的,一人而可视为一个以上国家的国民者,应视为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国家的国民。2.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理区域集团应有法官至少三人。第4条提名和选举1.每一缔约国可 提名不超过二名具有本附件第2条所规定的资格的 候选人,法庭法官应从这样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出。2.第一次选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以后各次选举应由法庭书记官长,至少在选举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邀请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名法庭法官的候选人。秘书长或书记官长应依字母次序编制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载明提名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之日前最后一个月的第七天以前将其提交各缔约国。3.第一次选举应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4.法庭法官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第一次选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以后的选举应按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在该会议上,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得票最多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法庭法官,但须这项多数包括缔约国的过半数。第5条任期1.法庭法官任期九年,连选可连任;但须第一次选举选出的法官中,七人任期应为三年,另七人为六年。2.第一次选举选出的法庭法官中,谁任期三年,谁任期六年,应于该次选举完毕后由联合国秘书长立即以抽签方法选定。3.法庭法官在其职位被接替前,应继续执行其职责。法庭法官虽经接替,仍应完成在接替前已开始的任何程序。4.法庭法官辞职时应将辞职书致送法庭庭长。收到辞职书后,该席位即行出缺。第6条出缺1.法官出缺,应按照第一次选举时所定的办法进行补缺,但须遵行下列规定:书记官长应于法官出缺后一个月内,发出本附件第4条规定的邀请书,选举日期应由法庭庭长在与各缔约国协商后指定。2.法庭法官当选接替任期未满的法官者,应任职至其前任法官任期届满时为...